【帮信罪】勿将银行卡轻易借给他人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4日,张某、韩某(均另案处理)两人一起商量使用银行卡“跑分”来赚取佣金。次日中午,张某、韩某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某商务宾馆,张某叫来被告人易某提供银行卡,由两名山东籍男子具体操作“跑分”。当日傍晚又由韩某将大家带至宜春市袁州区的一个旅社进行“跑分”。当日晚8时许,由被告人易某提供其两张银行卡及手机进行“跑分”。经查,2021年4月5日,被害人王某被网络诈骗,其中10288元转入被告人易某银行卡内,该银行卡涉案期间进账流水共计73081.53元。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自2019年底开始出售银行卡进行非法获利,除以上银行卡外,经查还有非法资金流水的银行卡六张,进账金额共计380365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