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信用卡,可以构成本罪。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构成本罪。
四、信用卡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除了以上四个罪名涉及的相关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因此持有信用卡数量过多不一定违法犯罪,除非非法持有的是他人名下的信用卡并且数量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