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
1、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
2、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指的是哪些人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必须是家庭成员。还可以是被监护、看护的人。
那牟林翰与包丽是否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呢?
被告人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牟林翰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
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被告人牟林翰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被告人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