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 20 死 19 伤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江西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公布江西南昌“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货运驾驶人驾驶严重超限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超速行驶,路遇正在占道开展丧事活动的人群,未采取有效安全避让措施,同时因丧事活动烧纸钱、燃放爆竹形成烟雾,影响行车视线,导致车辆碰撞人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并综合分析认定:一方面,驾驶人程某才驾驶赣H52958/赣HH089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途经前方因烟雾影响视线的路段仍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采取有效安全避让措施,且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致使制动性能下降制动距离延长,连续碰撞送殡人员,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丧事活动组织者及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丧事活动违法占用公路开展“路祭”活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在“路祭”过程中烧纸钱、燃放爆竹形成烟雾,影响行车视线,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调查报告建议,追究肇事车辆驾驶人程某才、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许某宝、肇事车辆直接管理人许某华等人员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表示,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事故调查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处理。
事故调查组总结事故教训及暴露的主要问题:一是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二是货物源头企业受利益驱使,不落实源头治超责任,默认或放任超限超载行为;三是南昌县相关基层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未能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四是乐平市交通运输等部门疏于对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且未有效落实治超责任。
针对此事其超载是否为主要原因?车辆超载不是司机能决定的!生活所迫不得不开超载车,其路人在马路上也算是乡村道路上的正常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内容对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具体如下: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按照相关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以交通肇事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主要包括: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3、根据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