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将依法严惩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_重庆法律_重庆法务_重庆普法_法律咨询_法务咨询
司法部门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这份司法意见共40条,也从今年6月1号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明确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细化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等。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隔空猥亵”,比如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这份司法解释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解释》坚持严字当头,聚焦打击锋芒,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这对于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大惩处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猥亵儿童罪,则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手段恶劣,刑法规定相对概括。《解释》综合考虑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体、对象、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刑足制罪。
三是坚持特殊、优先保护。《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例如,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解释》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予以加重处罚,不要求达到重伤。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给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依法严惩这类犯罪,可以彰显国家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制的决心,也能够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让更多的人知道违法必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