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公开一起夫妻离婚后约定复婚前的考察期内的婚姻及经济纠纷。
2015年8月,易某与张某在双方家人的见证下成功领证。两年后,二人生下一个女儿。但没过多久,张某多次出轨。
2021年7月,二人经息烽法院判决离婚。后张某后悔,易某提出了复婚需要一段考察期,张某表示同意。
2023年年初,易某发现前妻再次出轨,再次将前妻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复婚考察期他转给她的所有钱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经法官耐心劝解后,易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向易某退还转账12000元,并当场兑现。
离婚后双方想要恢复婚姻,除了携带离婚证和解除婚姻关系证明登记外,不存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复婚考察期”,本案中的考察期是由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自行约定的复婚条件,复婚考察期内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往来可被认定为是为了婚姻恢复或者复婚后共同家庭生活支出的,可以在考察不通过时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返还甚至赔偿。复婚登记的效力可以参考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