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方通报女童海滩失联:初步排除被他人带离可能

10月4日18时40分许,一对夫妇到浦东公安分局临港新城派出所求助,称其4岁的女儿在海边游玩时走失。

据女童父亲称,当天携家人至海边游玩,其带领女儿黄某某到达离海水约20米左右的沙滩玩耍。过程中,其返回取手机,将女童独自留在沙滩上,十余分钟后,其回到沙滩后未找到女儿,因天色昏暗找寻未果,遂向警方求助。

接报后,浦东警方立即组织大量警力沿海边展开拉网式搜索,消防部门出动了红外感应无人机,相关人员进行了彻夜搜寻,始终未发现女童踪迹。

次日,浦东警方会同消防救援总队,组织蓝天、厚天等6支救援队伍近200人开展全方位搜索。同时,组织人员对海滩周围20余个监控探头逐一排查,初步排除了女童被他人带离海滩的可能。因现场探头距离很远,人在图像中只能显示为模糊的白点。直至傍晚,其父最终在监控中指出了自己和女童分开时的准确方位,民警据此在图像中的近百人里发现了疑似女童的身影,其在原地等候约10分钟后,向水边走去,在水边摔倒后消失在海浪中。

目前,浦东警方已协调上海海洋大学和海事大学的水文专家分析水流走向,以进一步开展搜寻工作。广大市民如有相关线索,请及时与警方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较多样,比如交通事故、一般殴打、特殊体育项目教学训练等都有可能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发生。

无论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只要是造成他人丧失生命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不过刑事责任的轻重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态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会被处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杀人的,最高可以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