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徐某夫妻二人因生意需要先后向我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徐某夫妇归还4万元,尚欠11万元。经法院诉讼判决徐某夫妇立即归还我剩余借款。判决生效后,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发现徐某夫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事后我了解到,徐某夫妇18岁的儿子徐某某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系2013年徐某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徐某某名下,徐某某在上高中,无经济来源。能否申请追加执行徐某该处房产?
司法实践中,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动产登记即彰显权利,除非相反证据,登记权利人即推定实际权利人。
但是如果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则可以认定无效或撤销登记,从而恢复为可执行财产。
但有一类无需登记依法即可认定为法定共同财产性质的情况,此类财产即使名义上登记为个人所有,也不影响其共有性质,例如夫妻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家庭成员对登记在一方名义下的家庭财产等。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夫妇为躲避执行而转移登记,也没有不是赠与的证据,故不宜轻易否定其赠与关系,但是该房产属于徐某夫妇收入所购,徐某某依赖徐某夫妇供养,并无独立收入,故徐某某名下财产确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综合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的规定,你可申请法院执行该房产,但法院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依法追加徐某某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