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婚房出的装修费,是自愿赠与还是为爱「投资」?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8月9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6年,张先生与崔某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恋爱关系稳定后,两人商量由张先生出资装修崔某名下的房屋,供婚后居住使用。张先生共支付装修费9.3万元。然而,房屋装修好后,两人却分手了。原本是奔着结婚而支出的9.3万元打了水漂,张先生很不甘心。他多次找到崔某,协商返还装修款事宜,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张先生将崔某起诉到了法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小额财物赠或日常消费支出,比如:吃饭、旅游、送物品等,属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共同消费,在双方感情破裂后,男方不可以要求返还。


而在恋爱期间,若男女双方发生大额财物赠与行为的,则不符合合同法一般赠与的规定,更倾向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若在此之后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终止恋爱关系,导致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的,此时女方获得的装修款和家电属于不当得利,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归还装修款及家具家电的费用,若女方不归还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限期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