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实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
二、瑕疵登记的情形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2款。
三、婚姻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婚姻效力: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损害赔偿: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
四、提起撤销婚姻的法律时间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该一年不受《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约束,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因患有重大疾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该一年受《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约束,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第1053条、《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