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第1048条。
2、婚姻无效的特殊情形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第14条、第17条。
3、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婚姻效力: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注意: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损害赔偿: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
4、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时间:无时间限制。随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