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什么?

一、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一)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是因如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1091条。


二、不予支持赔偿的情形

(1)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4)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第87条、第89条、第90条。


三、损害赔偿的含义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


四、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注意:第(3)种情形,另行起诉诉时无一年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