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对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各类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更高,对相关瑕疵的容忍度也更低,以此更好地确保遗嘱确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见证人,是指立遗嘱时在场、并证明遗嘱确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士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中的遗产获得者,即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近亲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经济利益关系包括债权债务等经济关系。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继承人不得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此处的继承人应包含所有的继承人,不仅是第一顺位,也包括第二顺位,不应做限缩解释。而且,遗嘱继承中不存在按照顺位确定继承资格的问题,就此而言,也应该是排除所有的继承人。